由2021年9月1日起,根據經修訂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章,附屬法例B)(《規例》),獨立火警偵測器獲豁免於《規例》第61)和71條的適用範圍之外,即如任何建築物處所的業主或佔用人自行裝置獨立火警偵測器,均無須委聘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承辦商)為其進行安裝、保養、檢查或修理。
此外,獨立火警偵測器的擁有人亦獲豁免履行《規例》第8條有關保持該獨立火警偵測器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以及每12個月由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偵測器至少一次的法定責任。
然而,其他按法律規定或依據法律而安裝的獨立火警偵測器,則依舊受《規例》規管其擁有人須繼續履行相關法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