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霧警報器

煙霧警報器 (獨立火警偵測器) 的功能是在火警發生初期向處所內的人發出警報,使他們能及早撤離否則隨着火勢加劇濃煙密布加上現場溫度越來越高便難以逃生 。

獨立火警偵測器於世界各地廣為使用,經證實能減低火災招致的損失,成本效益很高。這種偵測器以電池操作易於安裝,可自行進行測試不需特別的保養技巧。消防處鼓勵市民在處所安裝獨立火警偵測器,提升樓宇消防安全,使生命財產得到更好保障。

由2021年9月1日起,所有自願在處所內安裝的獨立火警偵測器均獲豁免受《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B章所規管。換言之,市民購買獨立火警偵測器後,可自行而無須委聘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安裝及保養。

法例豁免

由2021年9月1日起,根據經修訂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章,附屬法例B)(《規例》),獨立火警偵測器獲豁免於《規例》第61)和71條的適用範圍之外,即如任何建築物處所的業主或佔用人自行裝置獨立火警偵測器,均無須委聘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承辦商)為其進行安裝、保養、檢查或修理。

此外,獨立火警偵測器的擁有人亦獲豁免履行《規例》第8條有關保持該獨立火警偵測器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以及每12個月由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偵測器至少一次的法定責任。

然而,其他按法律規定或依據法律而安裝的獨立火警偵測器,則依舊受《規例》規管其擁有人須繼續履行相關法定責任。

獨立火警偵測器的涵義

「凡任何裝置屬自給式並且是以電池操作的,而它製造以供用作、用作或設計以供用作的用途不論是否唯一用途)),是探測火警,以及發出聲響警報形式或其他形式的火警警報,該裝置即屬獨立火警偵測器。」
經修訂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章,附屬法例B)(《規例》)第2條